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實施意見
川辦規〔2022〕8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一、壓實招標人主體責任
(一)依法落實招標自主權。依法保障招標人在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內選擇電子交易系統和交易場所、組建評標委員會、委派代表參加評標、確定中標人、簽訂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權,鼓勵符合規定的招標人自行招標。任何單位不得設定無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招標文件審查等前置審批或審核環節。對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項目,取消招標文件備案或者實行網上辦理。
(二)規范項目發包方式。同一項目業主的同類項目在同一時間段實施的,可以并作一個合同段或分為若干個合同段進行打捆招標。不同項目業主的同類項目,適宜集中實施的,可以聯合招標,聯合招標應簽訂聯合招標協議,以一個招標人的名義招標。打捆招標和聯合招標的監督工作由項目涉及的監督部門中行政層級較高的監督部門牽頭負責。積極推行三維數字化并行管理的工程總承包建設模式。需要履行審批程序的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發包。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工程,可由招標人或由招標人委托工程總承包單位組織招標,也可由招標人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共同組織招標。
(三)高質量編制招標文件。鼓勵招標人對招標文件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招標人不得以提高資質等級、設置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之外的人員資格等形式限制、排斥投標。對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采用常規通用技術標準或對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鼓勵招標人不將類似工程業績作為投標、加分、中標條件。采用評定分離方式確定中標人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對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方法、數量及定標方式、因素等作出規定。定標方式包括直接確定、集體決策等。定標因素包括價格、技術、質量,投標人信用狀況、履約能力,項目特征、規模、技術難度等。評標委員會根據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推薦一定數量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規定的定標因素和方式,擇優確定中標人。
(四)規范投標保證金繳納和退還。全面推行投標保函(保險)。投標人應通過單位賬戶支付投標保函(保險)費用。投標保函(保險)應當對投標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圍標串標等予以擔保,并載明擔保有效期,擔保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標有效期。招標人不能在約定時限內完成招標活動的,應當通知投標人延長保函(保險)有效期。鼓勵招標人對中小企業和信用評價等級高的企業,免收或減收投標保證金;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擔保金額不含成員單位中的中小企業投標額度。招標人可在法定情形之外,進一步與投標人合理約定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投訴有效期結束后,招標人應及時退還非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保證金。
(五)加強評標報告核查。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前認真審查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必要時可組織相關專業力量(含第三方機構、相關領域專家)對投標文件進行校核,對中標候選人資質、業績、人員資格、信用信息(含行政處罰信息)、財務狀況等關鍵信息和履約能力進行核查,發現異常情形的,按規定程序組織復核,確認存在問題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糾正。
(六)強化項目管理。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可委托具備條件的咨詢機構具體負責項目管理,但不得因咨詢機構具有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能力而不經招標直接將相關項目交由其實施。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選擇項目管理單位,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按政府采購規定執行。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要求,及時主動公開合同訂立信息,積極推進合同履行及變更信息公開。加強招標檔案管理,及時收集、整理、歸檔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報告、異議材料、合同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和相應數據。招標檔案原則上應永久保存。
(七)暢通異議渠道。招標人應認真履行異議處理的主體責任,在招標公告中明確異議受理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在法定時限內作出答復,不得故意拖延、敷衍,無故回避實質性答復,或者在作出答復前進行下一環節招標投標活動。
二、強化誠實守信合法投標
(八)規范聯合體投標。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對各自分工作出約定,并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各方應當具備承擔共同投標協議約定的招標項目相應專業工作的能力。聯合體各專業資質等級,根據共同投標協議約定的專業分工,分別按照承擔相應專業工作的資質等級最低的單位確定。參與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標段中投標。
(九)嚴厲打擊違法投標行為。投標人不得采用投訴自己、偽造材料或以非法方式取得證明等方式惡意提出異議、投訴或者舉報。對同一標段不同投標人電子投標文件的文件制作機器碼或文件創建標識碼相同,不同投標人從同一投標單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聯網協議地址上傳投標文件、購買電子保函或參加投標活動的人員為同一標段其他投標人的在職人員,不同投標人通過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賬戶購買電子保函的,結合相關事實證據,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一、二、六項的規定,認定為串通投標。經查實存在違法投標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不得以行政約談、內部處理等代替行政處罰,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三、提高評標委員會評審質量
(十)規范招標人代表選派。招標人應選派或委托責任心強、熟悉業務、公道正派的人員作為招標人代表參加評標,并遵守利益沖突回避原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招標項目委托外部專家作為招標人代表的,應從上下級單位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招標代理機構、項目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中選擇或邀請業務相關的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擔任,但不得委托招標項目的行政監督部門、審批核準部門、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工作人員擔任。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代表和評標專家的人數應符合招標文件約定。開標后,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成員數量不滿足評標需要的,僅可增加評標專家人數。嚴禁招標人代表私下接觸投標人、潛在投標人、評標專家或相關利害關系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標人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但有證據表明該代表可能影響評標公正性的除外。
(十一)改進評標專家管理。嚴格執行《四川省評標專家和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對評標專家的負面行為按規定進行調查核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四川省《評標專家負面行為積分標準》及時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送達涉事評標專家,并通報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單位。嚴禁評標專家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微信群等網絡通訊群組。加快推動遠程異地評標在全省范圍內常態化運行,積極促進優質專家資源跨省市、跨行業互聯共享。定期組織評標專家入庫征集,加強行業審核把關,持續擴大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優質評標專家資源。合理確定評標專家到場時間,規范隔夜評標管理,做好配套服務保障。
(十二)提高評標質量。對投標人資質、人員資格、業績等客觀評審因素,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共同作出認定。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的,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停止評標,與招標人溝通并作書面記錄,招標人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招標。
(十三)規范評標錯誤復核。評標復核或責令評標委員會改正錯誤過程中,原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評標基準價或低于成本評審基準價原則上保持不變。評標結束后,中標候選人或其他投標人被查實存在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圍標串標等情形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依法確定中標人或重新招標,不再組織復核。
四、規范招標代理服務行為
(十四)促進招標代理行業公平競爭。調整完善招標代理機構比選機制,保障招標人自主擇優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全面開展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實現與招標代理機構比選機制的有效聯動,促進招標代理機構優勝劣汰。開展多種形式的專業技術能力評價,推動招標代理機構競相提升服務質效。
(十五)加強招標代理行為監管。將招標代理行為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重要內容。招標代理機構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等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五、提升交易平臺服務水平
(十六)明晰交易場所定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管理和監督,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應當加強對各級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業務指導。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行使或變相行使任何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管職能,不得以備案、程序審查等名義干涉招標人自主權,不得干涉行政監督部門行使監管職能,不得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代理、工程造價等中介服務。
(十七)規范交易場所選擇。依法必須招標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原則上按項目隸屬關系分級進入省、市(州)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交易。因實際需要確需調整交易場所的,也可選擇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目錄內其他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交易,并告知項目監督部門、審批核準部門及相應交易場所。
六、改進招標投標監管工作
(十八)完善招標投標制度規則。積極對接國家政策,加快修訂完善我省招標投標重要制度規則。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制度規則保留目錄,新制定招標投標制度規則應及時征求同級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意見,涉及多個行業的,應同時征求相關行業上級主管部門意見。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在國家有關范本基礎上,加快制定出臺全省性行業標準招標文件范本,全省原則上應使用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的范本;全省范本尚未出臺、市(州)擬先行制定的,應征得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同意。
(十九)深化招標投標信息公開。鼓勵各地建立招標計劃提前發布制度,發布時間為招標公告發布之日前至少30日。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一經發布不得撤銷或屏蔽。統一評標結果公示體例,對開標記錄、評分、否決投標理由、中標候選人及其投標文件基本內容等事項進行全面公示。依法、及時、規范公開中標結果和有關投訴處理、行政處罰信息。
(二十)提升招標投標監管質效。發展改革部門加強對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協調。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廣播電視、能源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對本行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責任。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依法委托或下放行政監督職能。切實將監管重心從事前審批核準向事中事后全程監管轉移。嚴禁以備案形式對招標文件進行事先審查。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行業監管系統等靈活開展開評標現場監督。結合實際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提升監管主動性和覆蓋面。健全各行政監督部門協同監管和信息共享機制,著力解決多頭處理、職責交叉、不同行業間行政處罰裁量權標準不一致等問題。
(二十一)加快推進招標投標數字化和智慧監管。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應當推行全流程電子化交易,鼓勵各行業以數字化、結構化為導向進一步完善電子招標標準文件體系。加快建設全省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平臺,完善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市場主體信息庫。積極探索推進智慧監管,及時預警、發現和查證違法行為。
(二十二)加大招標投標監管執法力度。持續深化全省工程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系統治理,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加強與紀檢監察、公安、審計等機關的聯動配合,“零容忍”打擊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對影響惡劣的案件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并通報曝光。大力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推進信用信息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的合理規范應用,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情節嚴重的依法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本意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4〕6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機制加強招標投標監管工作規定的通知》(川辦發〔2017〕79號)同時廢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