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問題描述 | 嚴重程度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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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南川區 |
1 | 南川區水大丘水庫工程初步設計報告 勘察設計單位:重慶市渝西水利電力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 |
(1) | 泥巖建基面及壩基深層穩定分析邊界條件擬定及計算成果不合理;缺岸坡壩段側向穩定分析;穩定計算缺排水失效工況。 | 嚴重 | 不符合《混凝土重力壩設計規范(SL319-2018)第 6.1.2、第6.4.2條、第 6.4.7條 |
(2) | 工程任務論證不充分,缺防洪任務論證內容。 | 較重 | 不符合《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SL/T619-2021)第5.8.2條 |
(3) | 缺壩基泥巖層面抗滑穩定評價。 | 較重 | 不符合《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SL55-2005)第5.3.1條 |
(4) | 陡坡段壩體的基礎接觸面未進行接觸灌漿設計。 | 較重 | 不符合《混凝土重力壩設計規范(SL319-2018)第 7.1.5 條 |
(5) | 堆石強度要求30MPa,不符合導則要求。 | 較重 | 不符合《堆石混凝土筑壩技術導則》(NB/T1007-2018)第3.1.1條 |
2 | 南川區躍進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報告 勘察設計單位:四川清源勘測設計有限公司 |
(1) | 壩體鉆孔未見封孔及記錄。 | 嚴重 | 不符合《水利水電工程鉆探規程》SL291-2003第12.3.1~3條(強條) |
(2) | 工程勘察深度不夠: 部分巖土力學指標取值不合理; 未查明滲漏及滲漏量與庫水位的相關性; 未查明運行期壩體垂直、水平變位情況及變化規律; 未分析現場查勘發現的左壩段變形裂縫、壩頂欄桿基礎與壩體間寬1~5cm裂縫的原因; 未提出壩體(壩坡)穩定性評價。 | 嚴重 | 不符合《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要求》(辦運管〔2022〕195號)第1.03條; 不符合《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SL55-2005)第7.3.2條、第7.3.3條 |
(3) | 大壩穩定分析有誤。 | 嚴重 | 不滿足《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SL274-2020)第8.3條 |
(4) | 溢洪道未進行泄槽及消力池水力學復核。 | 較重 | 不符合《溢洪道設計規范》(SL253-2018)第4.4.1、4.5.6條 |
(5) | 壩體防滲措施設計依據不足。 | 較重 | 不符合《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要求》(辦運管〔2022〕195號)第5.4.1條 |
3 | 南川區灰河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報告 勘察設計單位:四川清源勘測設計有限公司 |
(1) | 安評提出的防洪安全問題未有效的解決,溢洪道泄洪能力不足;整治內容依據不充分、整治方案不合理。 | 嚴重 | 不滿足《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要求》(辦運管〔2022〕195號)第1.03條 |
(2) | 壩體鉆孔(含上游防滲重力墻鉆孔)未封孔及記錄。 | 嚴重 | 不符合《水利水電工程鉆探規程》SL291-2003第12.3.1~3條(強條) |
(3) | 工程勘察深度不夠: 部分巖土力學指標取值不合理;未查明運行期壩體垂直、水平變位情況及變化規律,未分析說明壩頂路面變形、溢洪道欄桿傾斜、消力池底板被掏空原因及提出工程處理建議。 | 較重 | 不符合《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SL55-2005)第7.3.1條;第7.3.2條;第7.3.3條;第7.3.6條 |
(4) | 溢洪道水面線計算錯誤,后段箱涵泄槽未進行過流能力復核,溢0 7.33-0 017.33段邊墻不滿足要求。 | 較重 | 不符合《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要求》(辦運管〔2022〕195號)第5.5.1條;《溢洪道設計規范》(SL253-2018)第4.1.3條、第3.4.5條 |
二 | 開州區 |
1 | 重慶市開州區口泉水庫工程初步設計報告 勘察設計單位:重慶宏源勘測設計有限公司 |
(1) | 工程任務論證不充分,缺供水任務論證內容。 | 較重 | 不符合《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SL/T619-2021)第5.8.2條 |
(2) | 缺庫盆土質邊坡開挖工程地質評價。 | 較重 | 不符合《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SL55-2005)第4.2.1條 |
(3) | 陡坡段壩體的基礎接觸面未進行接觸灌漿設計。 | 較重 | 不符合《混凝土重力壩設計規范(SL319-2018)第 7.1.5 條 |
(4) | 全庫防滲面板布置不合理;庫區防滲存在缺漏項。 | 較重 | 參考《抽水蓄能電站設計規范》(NBT10072-2018 )第6.3.4條 |
2 | 開州區蔣家溝水庫工程初步設計報告 勘察設計單位:重慶澤景霖勘測設計有限公司 |
(1) | 缺岸坡壩段側向穩定分析;陡坡段壩體的基礎接觸面未進行接觸灌漿設計。 | 較重 | 不符合《混凝土重力壩設計規范(SL319-2018)第 6.4.7條、第 7.1.5 條 |
(2) | 溢洪道泄槽水面線計算有誤。 | 較重 | 不符合《溢洪道設計規范》(SL253-2018)第4.1.3條 |
(3) | 棄渣場布置臨河不符合水保、行洪等相關要求,并缺相關論證。 | 較重 | 不符合《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范》(SL303-2017)第7.5.2條 |
3 | 開州區清泉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報告 勘察設計單位:重慶信博水利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1) | 未對現狀壩體的滲流、穩定進行復核。 | 嚴重 | 不符合《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要求》(辦運管〔2022〕195號)第1.0.3條 |
(2) | 大壩整治設計滲流、穩定分析有誤;整治工程措施設計不合理。 | 嚴重 | 不符合《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要求》(辦運管〔2022〕195號)第1.0.3條 |
(3) | 本次計算設計洪水成果未進行合理性分析,未與上次成果進行對比分析。 | 較重 | 不符合《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洪水計算規范》(SL44-2006)第2.1.2條(強條) |
(4) | 工程勘察深度不夠: 部分巖土力學指標取值不合理;未查明壩體土滲透性、浸潤線、環境水腐蝕性等;未查明壩基處理情況、運行期壩體垂直、水平變位情況及壩坡穩定性。 | 較重 | 不符合《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SL55-2005)第7.3.1 7.3.2、7.3.3、7.3.9條、 |
(5) | 未明確壩體培厚材料技術參數。 | 較重 | 不符合《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SL/T619-2021)第9.9.2條 |
三 | 墊江縣 |
1 | 墊江縣龍谷溪水庫工程初步設計報告 勘察設計單位:重慶陸洋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1) | 壩體結構及材料分區設計不合理。 | 嚴重 | 不滿足《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SL274-2020)第5.1.5條、第5.7.6條、第5.7.13條 |
(2) | 大壩滲流、穩定計算參數取值不合理;缺溢洪道U型槽結構計算。 | 較重 | 不符合《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SL/T619-2021)第6.6.4條、第6.7.6條 |
(3) | 輸水管道局部縱斷面布置不合理。 | 較重 | 不符合《管道輸水灌溉工程技術規范》(GB/T20203-2017)第5.1.3.2條 |
(4) | 導流方案不合理。 | 較重 | 不符合《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SL/T619-2021)第9.3.2、9.3.3條 |
2 | 墊江縣石橋水庫工程初步設計報告 勘察設計單位:重慶陸洋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1) | 大壩壩體設計不合理。 | 嚴重 | 不符合《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SL/T619-2021)第6.4.1條 |
(2) | 溢洪道布置方案不合理。 | 嚴重 | 不符合《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SL/T619-2021)第6.4.1條、第6.7.1條 |
(3) | 取水塔未進行穩定抗滑、抗傾及基底應力計算。 | 較重 | 不符合《水利水電工程進水口設計規范》(SL285-2020)第6.3.3、6.3.5、6.3.6條 |
(4) | 導流方案不合理。 | 較重 | 不符合《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SL/T619-2021)第9.3.2、9.3.3條 |
(5) | 樞紐施工區未配備應急備用電源;庫尾臨時堆料場無堆料布置及排水設計;預制砼塊采用滑模施工不合理。 | 較重 | 不符合《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范》(SL303-2017)第6.5.6條、第7.5.2、7.5.3條、第9.3.6條 |
3 | 墊江縣西山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報告 勘察設計單位:福建省永川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 |
(1) | 壩體鉆孔未見封孔及記錄。 | 嚴重 | 不符合《水利水電工程鉆探規程》SL291-2003第12.3.1~3條(強條) |
(2) | 本次推薦設計洪水成果小于上次安全鑒定成果,選取設計洪水成果的理由不充分。 | 較重 | 不符合《水庫大壩安全評價導則(SL258-2017)第7.1.4、7.1.5條 |
(3) | 工程勘察深度不夠: 未查明壩體及兩岸壩肩繞壩滲漏范圍;未查明運行期壩體垂直、水平變位情況及變化規律。 | 較重 | 不符合《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SL55-2005)第7.3.2條、第7.3.3條 |
(4) | 壩體防滲措施設計依據不足。 | 較重 | 不符合《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要求》(辦運管〔2022〕195號)第5.4.1條 |
4 | 墊江縣十路口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報告 勘察設計單位:重慶市遠恒工程勘測設計有限公司 |
(1) | 針對溢洪道泄流能力不足問題,問題分析不全面,解決措施不合理,治理措施對壩體影響較大。 | 較重 | 不滿足《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要求》(辦運管〔2022〕195號)第5.5.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