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類 一、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甲級 1. 承接業務范圍 可承接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2. 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范圍 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委托,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批準的項目施工文件、施工工程合同以及施工監理合同,對工程施工實行的管理。 3. 水利工程施工監理主要內容 (1) 審查承包人擬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報發包人審批; (2) 審查并簽發施工圖紙; (3) 審批、審核或確認承包人提交的各類文件; (4) 簽發指示、通知、批復等監理文件; (5) 監督、檢查現場施工安全,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要求承包人整改或暫停施工; (6) 監督、檢查文明施工情況; (7) 監督、檢查施工進度; (8) 核驗承包人申報的原材料、中間產品的質量,復核工程施工質量; (9) 參與或組織工程設備的交貨驗收; (10) 審核工程計量,簽發各類付款證書; (11) 審批施工質量缺陷處理措施計劃,監督、檢查施工質量缺陷的處理情況,組織施工質量缺陷備案表的填寫; (12) 處置施工中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緊急情況; (13) 處理變更、索賠和違約等合同事宜; (14) 依據有關規定參與工程質量評定,主持或參與工程驗收; (15) 主持施工合同履行中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的協調工作; (16) 監理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與權限。 二、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 1.業務范圍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以及相應類別建設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相關服務。 2.主要內容 (1)一般公共建筑 ① 28層以上;36米跨度以上(輕鋼結構除外);單項工程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 ; ② 14—28層;24—36米跨度(輕鋼結構除外);單項工程建筑面積1萬—3萬平方米 ; ③ 14層以下;24米跨度以下(輕鋼結構除外);單項工程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 ; (2)高聳構筑工程:高度120米以上 、高度70—120米、高度70米以下 ; (3)住宅工程 ① 小區建筑面積12萬平方米以上;單項工程28層以上。 ② 建筑面積6萬—12萬平方米;單項工程14—28層。 ③ 建筑面積6萬平方米以下;單項工程14層以下。 三、市政公用工程監理專業乙級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二級以下(含二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具體范圍為: 1、城市次干道,支路工程、過街天橋及地下通道工程,城市分離式立交橋及單孔跨徑100米以下的橋梁,長度1000米以下的墜道工程 2、10萬噸日及以下的給水廠; 3、5萬噸日及以下的污水處理工程; 4、3立方米秒及以下的給水、污水泵站; 5、15立方米秒及以下的雨水泵站; 6、直徑2.5米及以下的給水管道; 7、2.5米及以下排水管道; 8、總儲存容積1000立方米以下的液化氣貯罐場(站); 9、供氣規模15萬立方米/日以下的燃氣工程; 10、中壓以下的燃氣管道、調壓站; 11、供熱面積150萬平方米及以下的熱力工程; 12、1200噸/日的垃圾焚燒及填埋工程; 13、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下的風景園林工程。